为深入贯彻全国公安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培养机制改革,全面加强公安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为锻造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高素质过硬公安铁军提供坚实人才支持,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106号),公安部、教育部《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公政治〔2000〕137号),公安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9〕110号)精神和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新招委〔2019〕3号)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19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自治区公安厅、教育厅组成公安院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和教育考试院负责具体实施。公安院校招生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工作由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各州、市、地公安局及招生院校组成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工作组,组长由各州、市、地公安局政治部(处)主任担任。 二、报考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公安院校及其他普通高校的公安专业: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 (二)遵规守纪,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三)热爱公安事业,立志为国家的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刻苦学习、拼搏奉献; (四)普通高级中学毕业,身心健康,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所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考生须参加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1997年9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思想政治素质好,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条件,未婚; (六)公安英烈和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可保送至公安院校学习深造。但必须由公安英烈子女、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民警子女向民警生前所在单位或现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逐级报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审核通过后,报公安部批准(需参加公安机关内部组织的考试)。 三、考察 凡报考公安院校的考生均须参加考察,考察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考察表》和《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表》(扫描卡)需考生在就读中学领取。 各地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招生考察工作,遴选忠诚可靠、公道正派、严谨细致、担当负责、具有中共党员身份和一定考察工作经验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通过网上核查、档案审查、走访调查等方式开展考察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研究提出考察意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公安院校招生考察工作,定于6月9日至18日进行。考生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指派专人负责考察工作,并统一使用《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考察表》(见附件1)。考生本人的日常表现和政治表现,须由公安机关专门到考生所在学校和社区(村)调查。由县级公安机关综合分析研究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考察结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内地新疆高中班毕业生返疆后,须凭学生证或毕业证等就读证明到生源地的地、州、市教育局招生考试中心或招生办公室领取《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表》(扫描卡),按要求接受考察与测试。 (三)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考察工作,由考生现居住地(报考地)公安机关向考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发函,协助、配合做好考生考察工作。 四、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 区内普通高考考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时间为:6月20日至22日;内地新疆高中班考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时间为:6月20日。 (一)考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 1.面试主要从报考动机、言语表达、身体协调性等方面,辨识考生是否适合接受公安院校教育、从事公安工作。 面试实行全程录像。各地公安机关应遴选忠诚可靠、公道正派、严谨细致、担当负责、具有一定面试工作经验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担任面试考官。 2.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同时,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男性考生身高170厘米及以上,体重指数(单位:kg/㎡)在17.3至27.3之间;女性考生身高160厘米及以上,体重指数在17.1至25.7之间;公安院校单侧裸眼视力均需4.8及以上,政法院校公安专业裸眼视力在4.7及以上;无色盲、色弱;两耳无重听;无口吃。 各地组织对考生的身高、体重、外观、血压、视力、色觉、听力和嗅觉等重点项目,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范进行现场检查,在此基础上综合作出体检结论。体检医师应由忠诚可靠、公道正派、严谨细致、担当负责、具有一定体检工作经验的医务人员担任。主检医师一般应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 3.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50米跑。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2秒,女性≤10.4秒; 立定跳远。可测次数:3次,合格标准:男性≥2.05米,女性≥1.5米; 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4分35秒,女性≤4分36秒; 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次/分钟,女性≥25次/分钟。 以上4个项目须全部进行测评。其中,有3个及以上达标的,体能测评结论为合格,并当场公布测试结果。 体能测评实行全程录像。各地公安机关应遴选忠诚可靠、公道正派、严谨细致、担当负责、具有一定体能测评工作经验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担任考官,严格按照有关实施规则开展体能测评工作。裁判长一般应具有田径裁判员二级及以上技术等级。 4.《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表》(见附件2)在面试、体能测评的每个环节中,必须有专人负责传递,考生不得自带。 (二)有关安排及要求 1.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分设伊犁州(伊宁市和奎屯市设点)、乌鲁木齐市、昌吉州、石河子市、克拉玛依市、吐鲁番市、哈密市、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博州、巴州、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克州、和田地区等16个考点。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联系人:张国勇,联系电话:0991-5586054。 2.各地考生所在中学需指定专人到所在地招生考试部门领取《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考察表》和《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表》(扫描卡)。 3.各州、市、地公安局政治部(处)务必在6月25日前将合格考生的数据和《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考察表》、《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表》(扫描卡)上报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6月28日下午17时前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须将合格考生的数据和《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考察表》、《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表》(扫描卡)报自治区教育考试院。逾期不报,责任自负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4.凡志愿报考公安院校的考生须按照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时间不延期,考生如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到达规定的地点参加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的,一律视为自动放弃志愿。 5.为保证扫描质量,《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表》(扫描卡)上不得使用涂改液、不得粘贴任何附件,如表卡需要编号的,须统一使用铅笔编号。上报表卡时须按准考证号排序,小号在前,大号在后。 6.严格落实《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考生相关表卡的审核、签字、盖章栏目须有相关负责审核的同志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录取 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统一安排在提前批次录取。报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人民警察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治安学、禁毒学、警犬技术专业除外)公安专业的考生,投档成绩需达到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报考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治安学、禁毒学、警犬技术专业和铁道警察学院本科公安专业、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公安专业、新疆警察学院本科专业的考生,投档成绩需达到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招生录取期间,各公安院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汇总下达的招生来源计划,确需调整计划的,须提前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通过教育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实施,严禁私下协议,先招后报,违规招生。 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按照招生计划数120%的投档比例,从高分到低分,通过计算机远程网络向招生院校投放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合格考生的电子档案,由招生院校择优录取。 填报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但未参加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或不合格的考生以及未填报公安专业志愿的考生,均不列入该类院校的录取范围。非公安专业的考生除外。 六、管理与监督 各有关单位要选用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公道正派、严守法纪的干部、教师参加招生工作。要对招生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突出招生法纪教育,同时,开展业务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参加招生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教育招生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招生规定,对考生实事求是地介绍学校基本情况、收费标准和就业政策,严禁随意承诺和虚假宣传;严禁接受考生家长宴请和安排游览;严禁收受钱财、礼物;严禁利用招生为个人谋取私利。及时掌握招生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对于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纠正、坚决制止,对于违纪人员要严肃处理。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按照教育部关于“阳光招生”的精神和要求,加强对公安院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强化信息公开、公示的力度,切实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安院校招生工作平稳顺利进行。对于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因工作敷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影响的,要坚决查处。招生期间,公安部、教育部有关部门将对公安院校招生工作进行抽查,对招生中发生的违纪问题进行通报。 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要将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录取考生的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等材料,按规定在学生录取后1个月内送有关公安院校存入学生档案。公安院校在新生入学后1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并完成考察复审和体检复查工作。复审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复审复查情况将及时通报省级公安机关、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及公安部人事训练局。省级公安机关要做好被取消入学资格学生的后续相关工作,并及时核查问题,严肃追究责任。对于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因工作敷衍、不负责任造成影响的,要依纪依规从严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